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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北省住建厅获悉,《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办法提出,对严重违法、多次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房地产企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房地产企业的范围是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等企业或机构。同时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别出现10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行为。“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办法》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同一项目近12个月,因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开发销售商品房;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累计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逾期不改正,被有关部门通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等10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近12个月出现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累计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民事纠纷擅自采取强制措施给业主断水、断电或限制业主出入、乘坐电梯,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后仍不改正,被主管部门通报等10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还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受到行政处罚;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受到行政处罚;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被有关部门通报;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被有关部门通报等10种情形,将被列入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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