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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卤猪头肉的香味,张某在卤制猪头肉时竟添加罂粟。近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张某是常州市新北区一家流动摊摊主,今年2月,相关职能部门对张某的流动摊位进行检查,并提取猪头肉、卤汤进行检验。经初步检验,猪头肉中含有那可丁成分,卤汤中含有吗啡成分。随后,办案机关至张某平日卤制猪头肉的暂住地进行检查,查获卤猪头肉汤汁、原汤。经检验发现,汤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成分,原汤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成分。
张某表示,为提高卤猪头肉的香味,他在卤制时添加了罂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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