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依法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依法加强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在施划侧石黄色禁停标漆(地面标识)或设置“禁停提醒标志”的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
二、机动车路内停放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停车应注意“入位、顺向”,鼓励将机动车停放至路外停车场地。
三、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停车位。
四、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现场处罚、贴单抄告或电子警察抓拍、车载移动抓拍,并一律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罚款100元,记3分。
五、违法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拖移,当事人自行承担车辆拖移后产生的停放保管费用。
六、对违法停放的“僵尸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拖移处理。
七、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含经开区)按照本通告同步实施。
特此通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