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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案件中,安置补偿协议存在纠纷是常见的现象。对此律师一再强调,补偿协议万不可随意签字,如若被拆迁人日后反悔进行维权,很可能会陷入不利的境地。那么难道签了字就完全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吗?倒也不然!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反悔”的。
情形一:违背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征收过程中,不免有一些拆迁方会以不法的行为压榨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使被拆迁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针对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
因此,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做好录音、录像等证据,一旦拆迁方存在不法行为,要及时报警,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情形二:空白补偿协议
因大多数被拆迁人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签订空白补偿协议实际非常常见。然而,这虽然符合《合同法》可撤销的情形,但常常因被拆迁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因此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注意事前取证!一旦事实已经发生,被拆迁人要及时的收集保留证据,无论是照片、录音、录像等,只要能够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就可以作为撤销合同的证据。
情形三:签订协议主体不合法
当征收人不具备征收职能、被征收人不在征收范围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等。以上几种情况,法律上都有可能判定协议无效。因此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切记查看协议签订人的身份是否符合签订主体。
其实,根据《合同法》还有多种情形是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的。因此哪怕被拆迁人已经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只要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就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咨询专业的律师,分析具体的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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