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了4万元购房定金,本来以为就能买到心仪的房子。可没想到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商家要求只能是交付定金签字时的当事人为实际认购人,想加其他人的名字,得付一笔手续费。经过消协调解,商家才免收了费用。
扬州市民钱先生两个月前在常州新北区一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就付了4万元定金,定金单上只签了钱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半个月前,他再度赶到常州,准备签订正式合同,打算将父母的名字都加上去。商家却要求其支付2000元“加名费”。钱先生自然不肯付,与商家交涉无果后,投诉到了消协。
新北区消协认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调解,商家同意免收这2000元。
|
|